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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明等某人在一家科技公司上班,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中与公司规章制度中都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职工完成任务情况,依据一定比例向职工发放年终奖,且于年底前付清。但是过了元旦之后,公司老板担心贾明她们拿了年终奖后会跳槽,导致企业缺人,影响正常业务开展,于是告知贾明等人年终奖要过完春节他们回公司上班后才能发放。如果贾明等人没有按期回公司上班,即视为放弃。随着春节的临近,贾明等人很是着急。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方面,公司将年终奖拖延到春节上班后发放违法。《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鉴于这个案例中所涉及年终奖已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作了具体规定,意味着其作为“奖金”形式,明确属于工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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